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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理财“五大套路”投资者慎入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时间:2016-06-30

    近年来,各类新型理财方式迅速发展。从线下的各类财富管理公司,到线上的网络理财,再到形形色色的交易平台,以低门槛、高回报、快速便捷等优势获取了大量客户。与此同时,由于法律规制和严格监管不足,各类理财平台“爆仓”、“跑路”甚至涉嫌违法犯罪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给广大投资人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引发大量纠纷,也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

  套路一:投资平台无资质 交易软件有后门

  近年来,各类投资交易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此类平台多是采用计算机软件而搭建的交易场所,里面会包含一些交易指标、趋势图表、K线等要素。交易品种涉及外汇、原油、黄金、白银、稀有金属等商品的期货、现货等。该类平台的合法身份存疑,欺诈客户的现象屡见不鲜,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容易引发涉众性纠纷。
  从上海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看,该类投资交易平台存在以下问题:其一,该类机构通常没有经营期货交易的资质,但采用保证金杠杆、标准化合约、当日无负债结算等具有典型期货性质的交易方式。故此种交易行为存在非法金融活动的嫌疑,投资理财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其二,业务人员在推销时重点宣传的代客理财服务,而实际在客户与公司间签订的书面投资合同中又是被明确禁止的。投资公司一方面借代客理财刻意宣传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又借此规避公司责任,转嫁操作风险。客户遭遇亏损时无法起诉公司,起诉业务人员也往往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难以维权。其三,受托代客理财的业务人员通过频繁交易获取大量佣金,损害客户利益。其四,交易平台通过大量代理机构发展客户,多为中老年人,而其在合同中又约定采用异地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中老年投资者前往维权路途遥远,存在诸多实际困难。其五,一些平台使用的交易软件留有后门,后台人员可操纵市场行情,从而诈骗客户财产。
  相关监管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各类非法交易平台,杜绝以金融创新为名滥设交易所,清理规范现货、期货交易平台;健全便捷有效的合法交易所名单查询机制,便于投资者了解查询,防范投资陷阱,避免误入非法交易平台而受损;对于业务人员鼓吹交易平台合法、安全、操作便捷、团队辅助、高收益,以及通过微信、QQ等通讯工具传播虚假盈利晒单等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套路二:网络理财不实名 鲜有财产担保

  随着互联网日益深入人们的经济生活,网络平台理财也随之兴起,典型的包括P2P网络贷款、众筹等等。其中P2P网络贷款案件的大幅增长成为近年来金融审判中的突出现象。一些P2P平台单笔借款涉及投资者众多,由个人追索债务操作困难,故相关交易合同中一般都存在债权转让条款,即一旦借款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全体投资者同意将债权转移给P2P平台,由平台进行债权追索。
  由于绝大多数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为自然人,诉讼中有三分之二左右去向不明,债权风险凸显。此外,由于一般只存在信用担保,虽然每笔借款均由第三方作保证担保,但财产担保鲜见,一旦发生违约情形,债权落空的可能性仍然较大。而借款合同中使用投资人及借款人网络用户名,不显示真实姓名,并采用电子协议方式进行签约,而一些P2P平台就网络用户名与实名对接,形成有效电子证据链的技术保障不尽如人意。
  投资者参与网络理财,应重点关注平台机构的信用情况,避免片面追求高回报而造成投资损失。建议相关部门针对网络理财业务,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重点规范平台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担保规则等问题;整合监管资源,加大监管力度,促使网络理财机构合规经营,防止其变相非法集资或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专营业务;建立有资质的P2P公司名单查询机制,便于投资者了解和查询。

  套路三:抛高回报诱饵 多针对中老年人

  近年来,一些财富公司、金融信息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理财机构以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近期,e租宝、大大集团、中晋资产等理财公司纷纷出现延迟兑付、关门跑路甚至遭到公安机关查处,引起广泛社会关注。
  例如,在涉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理财纠纷系列案件中,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投资公司签订了《入伙协议》,约定投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原告为认缴出资的投资人。投资标的涉及股权投资基金、房地产固定收益基金、酒店股权投资基金等等,约定预期年化收益率根据实际投资期限为5%到13%不等。投资人因未能取得约定的投资回报而诉至法院。后该案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移送至公安机关。
  理财机构往往采取高额回报、明星代言、广告轰炸、豪华门店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且多面向中老年进行重点宣传推广。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此类金融理财产品的传销广告管理,政府相关部门也可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

  套路四:涉境外理财 合同效力有问题

  近期,上海法院受理的涉境外理财纠纷案件有所增加,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往往涉及理财合同的效力等问题。该类案件也有明显的涉众性趋势。
  例如,在一起金融理财合同纠纷中,原告宋某与香港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合同购买境外基金。其后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该刑事案件涉及有关合同981份、被害人多达844人,涉及多个省市,影响广泛。其中反映的境外投资风险需引起高度重视。
  在呼吁监管部门加强对境外理财投资公司在境内行为的法律规制,严格取缔境外公司在境内的非法金融经营行为的同时,投资者也要小心谨慎,防止陷入不法金融交易陷阱。

  套路五:投资私募股权 运作不规范

  私募股权投资在鼓励创新、创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规范私募股权的法律架构仍有待进一步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在设立、营运活动中仍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
  例如,上海法院近期受理的一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某个人与基金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400万元委托基金公司购买某非上市公司股权,若该公司IPO成功,则继续进行退出操作,若不成功,则进行并购运作,后因被告迟迟未购买约定公司股权而涉诉。本案中双方对股权投资行为是否超越基金公司业务范围产生争议。法院经审查发现,原告的资金事实上来源于数十名自然人。
  业界人士呼吁,加快证券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对私募股权投资加强法律规制;全面建立适格投资者制度,根据财富、投资经验等因素设定适格投资者条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私募股权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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